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9日

1   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   职责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子集团(公司)、部门是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责任单位。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4.2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4.3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a)   发生一般性工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日报告主管公司;
        b)   发生一次重伤1-2人,或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         告主管公司的同时报告集团相关领导;
        c)   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含)及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立         即报告主管公司的同时报告集团,事故发生主管公司应当先行口头         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火灾、中毒、车祸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4.4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c)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f)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5   对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   事故调查
    5.1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制度进行处理。
    5.2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5.2.1   造成死亡和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由集团组成调查小组,集团安委会、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相关子集团(公司)配合集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2   造成一次重伤1-2人事故、轻伤5人以上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子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稽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事故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3   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4   对其他重要事故和集团认为必要时,集团可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或者指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3   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5.4   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5.5   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a)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c)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e)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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