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了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工伤事故,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南铭公司各部门人员因公负伤的全过程处理。
3.内容:
3.1 工伤认定
3.1.1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公司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3.1.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1.2.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1.2.2 酗酒导致伤亡的;
3.1.2.3 自残或者自杀的;
3.1.2.4 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意外发生的。
3.2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3.2.1在公司范围内发生人生安全事故需治疗的,由现场管理人员第一时间送伤员到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同时通知管理部负责人,经确诊需住院治疗的,立即派车送至镇级公立医院(如于私立门诊部治疗的人员将不给予报销费用)。管理部人员即时向总经办上报事故,没按规定办理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3.2.2自事故发生起,伤员所在部门主管应于4小时内携带伤者身份证原件、签署《安全事故报告书》,交到管理部(超出报案期限,一切有碍理赔程序的,其责任和损失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本人承担)办理工伤事故24小时登记手续;
3.2.3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出厂就医时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出厂时,将《请假单》交保安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到医院治疗的,视同旷工处理。
3.2.4如在其它非定点医院或转院治疗,必须事先征询管理部的同意(交通及重大意外事故、医院指定转院除外)。
3.2.5在公司范围之外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员工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如受伤员工不能提供合理证明者,一律不作为工伤处理。于客户处因公受伤者,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所在部门主管,然后知会管理部,由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报董事长批准特殊处理。
3.3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
3.3.1本公司职工发生安全事故后,管理部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书》后,应于12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经理/主管、技术人员及周围工作人员等,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定责任界线,是否违章作业或机器故障造成的意外,然后由管理部根椐事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在《安全事故报告书》中,由参与调查人员共同签署意见。报董事长批准,由董事长给出处理意见;属交通事故则依据交通部门裁决结果进行处理。
3.3.2事故调查和处理须严格遵循《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3.3调查处理结果,由管理部整理后,向董事长进行汇报。凡工伤达到国家规定的评殘标准者,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由管理部负责跟进,直至结案。
3.4工伤待遇
3.4.1 门诊或住院费用报销依据
3.4.1.1门诊必须有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簿及费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