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较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3)造成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4)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32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5)直接经济损失达50—100万元。 ·
5.5.4一般事故: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单个生产工序停产4小时以内的。
(4)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内的。
(5)直接经济损失达10—50万元。
5.5.5故障:
(1)造成主要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如回转窑、矿热炉、中频炉等)单机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
(2)造成生产系统重点设备(如配电设备、起重机械、皮带系统等)单机停产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
(3)造成生产系统一般设备(关键及重点以外设备)停产4小时以上16小时以内的。
(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具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表2、3。
5.6生产运行事故的处理
5.6.1事故发生后,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要立即到现场组织抢修,异地单位要随时向本部反馈信息。事故单位领导、主管人员应在20分钟内到达出事现场,迅速制定抢修方案。如怀疑为破坏性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公安保卫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修复工作。
5.6.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运营管理中心的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扯皮。运营管理中心有权调动公司内部各单位的人力、设备及检修力量,对不听从调动或由于抢修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视同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
5.6.3事故处理完,对于产生损伤的设备,设备责任单位在设备投运前必须全面校验设备运行参数,参数合格后方可再投入生产运行,且须保留相应检验记录。
5.6.4发生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或工序)的网络类事故时,涉及到的单位应主动检查本单位设备、管网,在没有得到全部单位确认报告之前,不能组织恢复生产。
5.7生产运行事故分析
5.7.1事故发生后,应认真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发生事故的根源,制定防范措施。
5.7.2特大、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分析,公司主管领导及事故单位领导、有关人员参加。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及面较广的重、特大事故,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分析会。
5.7.3较大事故的分析,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厂长、经理)组织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运营管理中心主管部门人员要参加分析。
5.7.4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分析,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对有争议或涉及到多家单位的较大、一般事故,运营管理中心相关部门组织分析。故障由责任单位区域技术人员组织分析。
5.7.5事故分析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营管理中心和事故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分析报告书(见附表1),各类事故分析报告书的上报时限如下:特大、重大事故:7天内,如果发生其它影响面广的事故,事故初步分析报告应在2小时内上报;较大、一般事故和故障:24小时内上报。
5.8 生产运行事故的纠正和预防
5.8.1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当事故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后,要组织对效果进行验证,并且对成熟的做法、经验或方案制度化。
5.8.2运营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要对特大、重大事故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5.8.3各单位必须不断修订、完善事故预案,每年至少修订一次,必须确保事故预案的可操作、可执行性。
5.8.4各单位应做好事故、故障记录,建立事故、故障登记制度。
对设备的“事故、故障分析报告书”要存入设备档案中。
5.9生产运行事故的经济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罚金额见下表:
直接责任人 | | 较大事故 | | 重大事故 | | 特大事故 |
全部直接责任人 | | 罚款1000元起 | | 罚款4000元/起 | | 罚款8000元/起 |
主要直接责任人 | | 罚款800元/起 | | 罚款3000元/起 | | 罚款6000元/起 |
次要直接责任人 | | 罚款500元/起 | | 罚款1000元/起 | | 罚款2000元/起 |
对事故管理责任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罚金额见下表:
管理责任人 | 较大事故 | | 重大事故 | | 特大事故 |
直接领导责任 | 罚款1000元起 | | 罚款8000元/起 | | 罚款20000元/起 |
主要领导责任 | 罚款500元/起 | | 罚款5000元/起 | | 罚款10000元/起 |
5.10生产运行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5.10.1对生产、设备、质量事故,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记录黑点、一年内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记录黑点标准方法如下:
事故责任人 | 特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全部责任单位 | 主要责任单位 | 次要责任单位 | 全部责任单位 | 主要责任单位 | 次要责任单位 |
领导 | 直接领导责任人 | 4 | 3 | 1 | 2 | 2 | 1 |
主要领导责任人 | 3 | 2 | 1 | 2 | 2 | l |
责任人 | 全部责任人 | 4 | 3 | 2 | 3 | 2 | 1 |
主要责任人 | 3 | 2 | l | 2 | 2 | 1 |
次要责任人 | 2 | 2 | l | l | 1 | |
5.10.2对发生生产、设备、质量、动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管理(技术)人员记录的黑点按照并罚点数一次记录、一年内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
5.10.3行政责任的追究
(1)中层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5—6个黑点,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7—8个黑点,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9—10个黑点,给予记大过处分/降职处分;一年内11个黑点及以上,给予撤职处分。
(2)普通管理人员:一年内5个黑点,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7个黑点,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9个黑点,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年内10个黑点及以上,给予留厂察看处分或开除。
5.10.4凡是触犯刑律的事故责任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1生产运行事故考核管理
5.11.1事故发生后,事故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标准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出具凭证,报人力资源部执行。
5.11.2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考核情况统一记账,从处罚之月起由人力资源部在其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可逐月分期扣除。所有从工资中扣除罚款应保证其最低生活费及保险金、公积金的缴纳。
5.11.3对发生事故不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者,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加倍考核。对于事故处理积极、抢救得力,各项措施实施较好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减半考核,否则,考核要加倍。
5.11.4对于连续、重复性或因管理失职造成的一般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除对相关人员落实要加倍考核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
6、附则
6.1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部。
7、附录/附表
7.1 《生产运行事故分析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