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定义
3.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3.2 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厂内交通堵塞的事件。
3.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4 职责
4.1总经办保卫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4设备部、技术部、生产管理科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5 工伤认定
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6患职业病的;
5.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醉酒导致伤亡的;
5.2.3自残或者自杀的。
6 工伤事故分类
6.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6.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6.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工段长报告,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由本单位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7.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8 事故调查
8.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县、市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事故调查的程序
8.3.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8.3.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8.3.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8.3.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8.3.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8.3.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9 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9.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
9.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
9.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9.2.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9.2.3事故经过;
9.2.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9.2.5事故损失;
9.2.6事故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