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设备部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4.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4.2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4.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4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4.5安监办、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6告知
4.6.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6.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6.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6.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4.6.5设置公告栏:
4.6.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4.6.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4.6.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4.6.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7警示
4.7.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7.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4.7.2.1术语
4.7.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4.7.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7.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7.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7.2.2基本形式
4.7.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7.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7.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7.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