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责任倒查程序
1、安全管理部每天对所查隐患由部室长组织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安全矿长签批后执行。
2、对矿井自查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牵头对其隐患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编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矿长签批后执行。
3、对上级检查所查隐患由矿长组织倒查领导组参加,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罚款通知书,由组长签字后执行。
4、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由安全管理部通报处罚。
第十二条 隐患倒查期限
1、对因违章生成的隐患,立即追究。
2、对未按时整改的,永久追究。
3、对自查造成的隐患一般为2个检查周期。
4、对上级检查隐患为1个检查周期。
第十三条 责任倒查追究:对规定的隐患责任人进行倒查追究。在排查、整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人为原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当班查出隐患,当班带班领导负领导责任,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负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层层责任追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带班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追究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3、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4、上级查出的隐患而矿上或下级没有查出的隐患除按第五条执行外追究系统管理负责人和管理部室的责任。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漏洞,追究其编制和审批者的责任。
6、安全管理人员后者查出前者没有查出的隐患,追究前者的责任。
7、对隐患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或无按标准完成的,根据原因追究整改责任人(包括资金、措施等责任人)的责任。
8、对不及时验收或验收不负责任的,追究验收责任人的责任。
9、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所有隐患产生内部条件、外部因素实行倒查,在查明原因积极整改的同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人为责任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每次隐患倒查后,由安全管理部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隐患的类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产生的主要原因、整改要求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并实施严格考核。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制造隐患有代价。隐患倒查过程中,凡发现符合第十条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1、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2、因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属于第四条范围的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罚款50-100元。
5、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罚款100元。
6、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罚款200元。
7、属于联保班组的每人罚款50元。
8、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少查一条罚20元。
9、对验收不负责任的每次每条罚验收人50元。
第十六条 排查隐患有奖励。根据每人的查除隐患指标,每月由安全管理部对隐患进行分类,对能查出重大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和当场处理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1、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多查一条隐患奖20元。
2、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管理部评估对个人奖励500-5000元。
3、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三分之一做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全管理部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整改隐患有报酬。对因整改隐患影响生产的,员工报酬不受影响,对积极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100--500奖励。
第十八条 未整改隐患严追责。对各级各部门和本矿排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停班脱产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