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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