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6.3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6.4 应将标志设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证人们能正常地辨认标志。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6.5 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带有规定颜色的标志经光源照射后,标志的颜色仍应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准的规定。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滥设。
6.6 导向标志应设在便于人们选择目标方向的地点,并按通向目标的最佳路线布置。如目标较远,可以适当间隔重复设置,在分岔处都应重复设置标志。
6.7 提示标志应设在紧靠所说明的设施,单位的上方或侧面,或足以引起人员的注意与该设施、单位邻近的部位。
6.8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6.9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35m,标志牌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2.5m。
6.10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牌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
6.11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行车速度计算。
6.12 道路交通标志应按道路交通规定标志设置。
7 设置高度
7.1 与人眼水平视线高度大体一致;
7.2 略高于人体身高;
7.3 其他更明显的较高的位置,
7.4 个别标志的设置高度可根据具体场所的客观情况来确定。
7.5 悬挂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7.6 柱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宜在2m左右。如确信标志的设置地点不会因其设置高度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其设置高度可与人眼视线高度大体一致或选用其他合适的设置高度。
7.7 设置含有方向性的图形标志时,应避免其方向与实际场景的方向相矛盾。
7.8 布置各种功能的图形标志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8 设置方式
8.1 图形标志一般采用的设置方式为钉挂、固定在栏杆、物体上以及其他设置方式。
8.2 各种方式设置的标志都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依托物上,不能产生倾斜、卷翘、摆动等现象。室外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力的作用。
9 标志牌的材质
9.1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9.2 标志牌表面质量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9.3 标志一般选用薄钢板、铜板、铝板、塑料、搪瓷等耐久性材料。
9.4 有触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
9.5 室外露天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及交通标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成。
9.6 对防火有要求的标志应使用不燃材料,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9.7 特殊场合使用的标志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10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件2)
10.1 厂房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10.2 厂房内部设4型或5型。
10.3 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10.4 无论厂区或厂房内,所设标志牌不能覆盖全厂或全厂房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11 管理要求
11.1各分厂、室对所属管理区域安全标志牌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发现严重积灰的必须及时擦净。
12 其他
12.1 此规定不适用室内各种标志,室内标志根据消防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