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运行分析;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各单位、各部门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期评估周期为各部门每半月一次,各单位每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事故隐患评估判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核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各单位生产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七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综合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各单位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各单位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二十七条 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二十八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会同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单位主要生产负责人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七天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条 建立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各单位生产调度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单位生产调度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公司调度。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明确各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汇总各单位信息,每月8日前形成公司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本部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报送。
第六章 督办机制
第四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七章 考核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六条 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各单位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