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3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保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须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及时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表10)。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作业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各基层队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本队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电子版)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包项目,出租场所、设备时,须与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对承包、承租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附表8)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基层队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包括:
        (一)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三)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
        (四)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违章处罚通知书
        (六)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
        (七)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
        (八)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十)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举报、奖励、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委会办公室举报。举报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
        受理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对属实的事故隐患按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2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人员,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附表9),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的部门、单位免发一个年度的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重一档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免发半个年度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月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除外),分别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改变设备、车辆功能,扩大设备、车辆使用范围,使用报废设备、车辆和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
        (五)不履行职业健康告知义务、不组织或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存在缺陷不及时整改、特殊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配发或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检查的;
        (十一)拒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事故隐患应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三)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实施的;
        (四)被举报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严格执行电调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
        (六)恐吓或以暴力威胁检查人员的;
        (七)一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在季度安全奖中扣除;对个人的经济处罚依照《经济奖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违章处罚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27日公司发布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流机公司[2010]第91号)同时废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