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8日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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