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交通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50-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严重交通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交通违章:①酒后驾车者;②交非驾开车者;③跑私车、拉私活、以车谋私者。
(一)给予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责任者调离驾驶员岗位,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责任由责任者自负,并解除劳动合同,罚款200元;
(二)给予所在车队、机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般交通事故为,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罚款200-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交通事故,按照较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较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较大交通事故为,造成2人以上5人及以下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交通事故,按照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重大交通事故为,造成5人以上10人及以下轻伤,或者2人重伤,或者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5000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的处理,并罚款2000-5000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5000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交通事故,按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特大交通事故为,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10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0-10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条 其他交通安全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在车辆或驾驶员不具备出车条件时,单位领导强制出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单位领导按违章论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
(二)各级管理者乘坐本单位小型客车,未能制止驾驶员违章驾驶,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扣罚管理者按事故经济损失3%;
(三)驾驶员饮酒后如有驾车任务,陪酒人每人罚款200元,劝酒人罚款500元,劝酒人中如有各级领导干部、驾驶员,予以就地免职,主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五章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环保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环保违章:①前线采油区内有污油或污水;②油水井井场有污油或污水,没有达到井场标准化要求。
(一)给予当班人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罚款100-3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作业施工现场违反规定的处理
大、小修及其它措施井场的处罚严格按亿阳石油吉林采油公司《井下作业施工安全环保处罚办法》中环保处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②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③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5吨以下;④1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较大污染事故处理;
(六)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污染,达到环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较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较大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②中危以下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③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④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5吨以下,以及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5吨以上10吨及以下;⑤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1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处理;
(六)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污染,达到环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①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②高危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域污染;④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⑤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5吨及以上10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吨以上15吨及以下;⑥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2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5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5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按照特大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特大污染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重大及以上污染事故:①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②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水域污染严重;④因危险化学品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⑤原油泄漏发现不及时,没有按要求巡岗的、没有及时处理或责任单位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⑥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10吨及以上,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5吨以上;⑦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罚款5000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0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10000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10000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问 责 追 究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在上报和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刻意增加或删减数据的,对干扰、拒绝接受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未保护现场、未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事故现场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人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环保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举报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否则,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应负组织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监护者,未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发生事故后,按责任等同于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条款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单位自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必须如实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按工伤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报,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种类和经济处罚情况,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有关责任人依据事故处理结果严格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此规定作为公司内各种安全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干部任免、人员解聘等有关人事内容时,由人事部门下发文件处理,相关责任人按文件内容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上罚款按现金形式交公司财务部,或由公司财务部从事故责任人工资中扣缴,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建设。
第三十八条 此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局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