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11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人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C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曰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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