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保管箱、财务室、档案室、财富中心等重点防控点的建筑防范设施;
(二)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保卫部负责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改建网点安全设施必须一次达标方可投入使用;
(二)公司保卫部组织、培训兼职安全技术人员,了解器材性能,学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公司保卫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依照公安部门对金融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凡新建、改建安全设施均由保卫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构建费用预算,安全设施费用一次列入公司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保卫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岗位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安全设施建设和自卫器械管理情况;
(四)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每次检查要有文字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
(一)对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指出并进行记载,能立即整改的当场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案件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公司保卫部,同时报告公司领导、公安机关。保卫部接到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重大恶性案件,公司领导应及时赶到。部门或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司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卫部要及时受理各部门的报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进行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于保卫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管辖机关。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逐级向公司领导、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汇报案情或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做好案件、事故等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总结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为保卫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四)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个人;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对隐患、漏洞没按时整改,致使责任性案件事故发生的;
(二)因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致使公司财产、职工人身安全遭到损失的;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五)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