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2日
2.1.8储运系统
2.1.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2.1.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施情况,主要包括:
  (1)罐区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的完好性;
  (2)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要求;
  (3)可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4)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2.1.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2.1.9消防系统
2.1.9.1    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2.1.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站设置情况;
  (2)消防水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消防水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2.1.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2.1.10         公用工程系统
2.1.10.1            给排水、循环水系统的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2.1.10.2            空分装置、空压站、冷冻站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2.2   安全检查的方式及频率
2.2.1综合性安全检查
2.2.1.1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2.2.1.2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安全环保部、生产运行部、生产技术部、行政部、分厂等负责人及各专业(生产、工艺、电仪、设备、消防、安全环保、行政等)共同参加检查;原则上每周1次,停产状态下每月不少于1次。
2.2.1.3    分厂级安全检查:由厂长负责,召集分厂管理人员、轮班长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每周不少于1次。
2.2.2专业性安全检查
2.2.2.1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2.2.2.2    各专业部门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各专业分工见表1。
1     专业性安全检查责任划分表

 

部门
专业检查领域
责任人
分管责任人
技术中心
工艺管理、安全技术管理,直属单位安全管理等
部门主任
技术副总(总助)
生产运行部
工艺、设备管理,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储运系统,以及厂房建筑、大中修、生产作业活动等
部门长
生产副总(总助)
行政部
厂区治安,直属单位安全管理等
部门长
行政副总(总助)
安环部
安全基础管理、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系统等
部门长
安全副总(总助)
2.2.3日常检查
(1)             岗位操作人员: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将检查出的问题记录到操作记录中。
(2)             各级管理人员:指各部门、分厂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             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2.4节假日检查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2.2.5不定期安全检查新、改、扩建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
2.2.6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在满足检查频率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进行。
2.3   检查记录
2.3.1各种形式、各级别的安全检查,均应形成检查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两年。
2.3.2检查记录的格式:要有检查单位、检查时间、负责人、检查人员、检查情况等。格式示例:
2    安全、环保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检查形式
周检、月检、专项、综合、开车前、节前、
检查负责人
 
 
 
参加人员(签字)
 
 
检查内容
 
 
 
     
3.1   隐患级别
3.1.1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1.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分厂级、公司级。
3.1.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3.2   隐患治理
3.2.1对排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或个人能够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整改。
3.2.2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检查人员责成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2.3各分厂、部门检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班组)和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实行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3.2.4要保证整改治理的质量,彻底解决隐患问题,实现本质安全,并且要举一反三,避免发生同类问题。
3.2.5各部门、分厂都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隐患整改台账包含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时间、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日期、验收确认人。
3.2.6公司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环境隐患,由安环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要求。《隐患整改通知书》可以由公司OA系统传送。安环部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实行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3.2.7由于物质、技术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安环部必须挂牌设置监控点定时进行监控,记入安全隐患台帐和监控台帐,并监督有关部门编制整改计划,限期进行整改。隐患所在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3.3   隐患整改责任划分
3.3.1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隐患,属公司管理责任的,由安环部牵头整改;属于部门(分厂)工作范畴的,由安环部对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3.3.2安全环境隐患隶属于哪个部门或分厂的,整改责任人就是该部门或分厂的主要负责人。
3.3.3隐患责任部门或分厂,由于自己技术、能力限制无力整改的隐患,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委托应有纸质或电子凭据(OA),受委托方不得推诿。下发委托的时间计入整改要求时间内。
3.3.4委托方有责任追踪受委托方对隐患整改进度情况,并协助被委托方整改隐患。否则,将追查委托方的整改责任。
3.3.5整改责任部门或被委托整改部门对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整改或无法按时整改的隐患,要写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报安环部备案。
4         隐患排查整改的闭环管理
4.1   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包含以下七个环节:
(1)             隐患排查环节: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人员日常安全督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发现或提供的信息。
(2)             收集整理环节:将隐患信息收集后,进行筛选、分类、建档。
(3)             下达通知环节: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整改通知书”(纸质或OA)。
(4)             整改实施环节: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5)             整改报告环节:责任单位向整改下达部门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6)             复查验收环节: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
(7)             销号环节:完成整改项目,销号记录;未完成项目,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再下达整改通知,落实整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4.2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整改期限到达后的在两天内,向隐患整改下达单位书面报送“隐患整改报告书”(格式见附件1),报告整改完成情况;对未能完成的整改项目,需说明原因(须充分、合理)、已采取的安全措施、预期完成时间等。
4.3   同一批次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中,存在整改期限不一致的,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须分批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整改下达单位收到“隐患整改报告书”后,应及时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查验收。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项目,再下达整改通知直至完成整改。
4.5   已经完成的整改项目,“隐患整改通知书”和“隐患整改报告书”由管理单位集中存放,形成隐患排查整改的闭环管理。
5         罚则
5.1   对未按时整改隐患又无书面报告的整改责任人,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罚,并纳入当月的安全绩效考核同时取消当月的安全奖。
5.2   处罚标准:
(1)             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的,处罚100元;
(2)             安全检查频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少一次处罚50元;
(3)             检查记录不完整、未按规定保存的,20元/次;
(4)             一般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处罚50元/项;
(5)             影响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整改期限内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100元/项;
(6)             重大隐患,未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的,处罚500元/项
(7)             隐患未整改前发生安全、环境事故的,处罚500元/项;
(8)             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报送“隐患整改报告书”的,100元/次;
(9)             其它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罚20-200元.
6         附则
6.1   相关规章、制度
6.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6.1.2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3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附件:隐患整改报告书(示例)。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