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奖及有关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9日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惩有机结合起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奖惩。
        三、考核依据
        1、工作指标考核: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机构考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集团公司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法
        1、考核期限:分为每年一次考核和三年一次考评。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考评由集团公司办公会议批准,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2、考核程序:
        (1)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每年12月30日前被考核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等方式,汇集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3、考核标准(考核标准明细表附后):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下(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81分至90分为达标单位;91分至96分(含96分)为良好单位;96分以上为优秀单位。
        五、奖励经费筹集及发放标准
        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其基金来源:
        (1)集团及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个人出资。其中,集团公司总经理个人每年出资3,000元,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每年出资1,500元;
        (2)各企业按年度管理费用的1.5%提取安全经费,作为安全生产基金。年终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收缴,“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审计部管理;
        (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费由集团公司机关经费支付,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金由“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支付。
        2、发放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金,根据企业规模、人员等情况,奖励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考核奖励
        ①年度考核为优秀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800元;
        ②年度考核为良好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1,200元;
        ③年度考核为达标单位,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均600元;
        ④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罚款5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单位除按照以上规定罚款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对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发生非伤亡安全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经济处罚主要指通过罚款、降薪、减薪等方式实施。行政处理分为免职、降职、解除聘任、解除劳动合同等。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50万元(含5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0万元(含1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10万元(含1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51-100万元(含100万)、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11-60万元(含50万),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10-30万元(含30万)。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船舶安全事故100万元以上、对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6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火灾等责任事故30万元以上。处罚主要负责人6,000-10,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50%处罚。
        2、发生安全责任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1)一次轻伤2人并住院治疗,处罚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2)一次重伤1人的,处罚主要负责人2,000-5,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3)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6,000元,分管领导按主要负责人罚金的80%处罚;
        (4)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的。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全年岗位工资的1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2%;
        (5)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死亡事故的(含一次性亡两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岗位工资的20%;扣减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全年岗位工资的18%;扣减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15%,其他管理人员全年岗位工资的5%;
        3、发生安全事故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处理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1)对隐瞒轻微事故的行为:
        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5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8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200元;
        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坏50,000-200,000元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600元;
        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坏20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3,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
        (2)隐瞒一般事故以上行为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罚款8,000元、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罚款5,000元。
        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造成事态扩大的;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责任人,致使相同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对应标准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
        5、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负有管理责任,除接受区政府的处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
        (1)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经济处罚8,000元;
        (2)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处罚15,000元,分管领导经济处罚10,000元,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5,000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济处罚2,000元。
        七、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所属单位制定出相应考核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考核依据主要有岗位履职、工作业绩、安全管理技术知识、业务技能等实施奖惩。
        八、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进行处罚。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及员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因工伤亡事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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