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31日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生命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减少公司财产损失,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思想,特制订本办法,用以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产、经营、储存、接卸以及运输活动中或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
        第二条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监察部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跟踪督办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设计安全生产培训方案并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实施;建立健全事故记录,事故处理档案,定期进行事故分析等。
       
        二、事故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呼救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以以下处理程序进行紧急调度,以便保障员工的人身生命安全,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优先进行救人治伤工作。能够就地进行紧急包扎、救治治疗的迅速进行紧急救治,情况严重的立即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送往医院进行处理。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有危险隐患的,应立即关停生产设备,等待设备部进行检查检修整改后方能开机运行,坚决杜绝带病开机情况。
        3、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应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等以便于进行事故认定。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通报主管副总经理(厂长),严重事故立即通报总经理,两者都不在岗时应立即通知综合办公室主任,严禁隐瞒不报,严禁私自解决。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职位最高的管理人员即任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指挥员,并对整个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事件负责,直至公司部门负责人、主管副经理(厂长)到达现场为止。
        6、对于发生骨折、挫伤等肢体损伤性事故的,不允许随意挪动受伤人员,不能进行专业性处理的禁止随便进行治疗处理。应立即拨打120电话,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处理意见进行紧急处理。
       
        三、事故的报告及调查
        1、事故报告
        事故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经理(厂长)。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及等级、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2、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及人员、现场处理后,由主管副总经理(厂长)、综合办公室主任、责任部门主管、监察主管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主管副总经理(厂长)为组长,主管副总经理(厂长)不在时,综合办公室主任为组长;
        (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一般事故在3个工作日内,大事故在7个工作日内,重大事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扰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事故责任认定
        1、主观事故责任
        因操作人员工作疏忽、不听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等原因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是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疲劳、酒后驾车、超速行使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观事故责任。公司承担50%医疗费用,治疗期间公司提供每日3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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