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 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六条 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市直企业和中央、省驻青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进行外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八条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评审单位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评审工作方案,被评审企业应配合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试卷调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等方法,对照相应的安全标准逐项打分并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单位在接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评审依据相应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得分为60分(含)以上。相关评审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达标企业数量的10%。
第十条 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三、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或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审的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明确评审行业。对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 十四条 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