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评审规定和其他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被评审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委托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七)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条件保持、评审工作开展、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评审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评审资格,发放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对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