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参与有关科室编制的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查,监督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并参加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4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5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并提出具体建,协助相关部门搞好职工的
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6条 及时总结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检查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7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分析、处理,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9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