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09日

        第六十五条  向高平台吊运材料时须有牵引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吊装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派人警戒,封闭作业区,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
        钢丝绳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建立标识卡(钢丝绳的标识卡片内容包括责任人、最大起重量、使用范围、检查结论等),严禁乱堆乱放,严禁与使用中的电线(缆)放在一起,严禁放在有电焊的工作面上;
        大件(大型金属结构、大型设备等)的吊装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指导书,起吊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起吊现场必须有安全员、起重工和专业的指挥人员;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正常后方可继续起吊;
        起吊作业应由专人统一指挥,不得多人指挥;
        起吊作业必须用旗语、哨语指挥;指挥距离远或旗语、哨语使用不方便的情况下使用对讲机进行吊装指挥。
        第九章  电气作业与操作
        第六十七条  电工、电气设备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违章者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保护应符合规程规定;且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得混淆,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各种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等)必须挂设“责任牌”,标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电气设备出现隐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七十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电工配电柜的停、送电不得单人作业;
        使用角磨机、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手持电动圆木机等小型机具的防护设施必须完善,裸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用电设备接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手持人必须戴绝缘手套;
        五、电源线路连接严禁钩挂在闸刀上、碘钨灯座上、电线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七十一条  配电柜(盘)、开关箱等安装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200~500元罚款:
        配电柜(盘)、开关箱的布置要合理,防护措施要有效(如固定、架空、有防雨防潮措施和门锁等);
        配电柜(盘)、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配电箱、开关箱不得违反“一机、一闸、一漏”原则;
        四、电箱下引出线路布置合理,并标明线路走向;箱内各电器必须标明控制设备或路线。
        五、配电柜(盘)、开关箱内不得堆放杂物,并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
        六、不得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第七十二条  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布置和使用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线路需规范架设,架空线路不得使用铁丝绑扎,不得阻碍交通,线路经过棱角处应用软绝缘材料包垫;
        禁止在安全通道上沿地面布设线路,特殊情况下爬地线路过路应有保护措施;
        线杆固定线路必须使用绝缘瓷瓶,多相线路不得缠绕布设;
        线路破损、老化需及时更换,线路接头部位必须包扎规范,绝缘良好;
        施工现场的高压电缆必须有醒目标志,照明线、动力线必须标明走向,严禁私搭乱接电源;
        照明线路一律采用两芯电缆,并尽可能架空布设;
        照明碘钨灯设在人、物不易触及的部位,以离开工作面2.5m左右为宜;
        严禁在排架、潮湿及露天部位使用塑胶护套线、花线、胶质线;
        检查线路时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作业牌。
        第十章  电焊、割作业
        第七十三条  电焊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电焊机的进出线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严格执行电焊作业有关规程,检查线路时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作业牌;
        雨天原则上室外禁止电焊作业,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有防雨措施;
        电焊机、焊把线、焊钳严禁浸泡在水里,必须用木板垫底或搭设工作平台放置;
        电焊钳、电焊线、接地线等电焊设施、机具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保证良好地安全使用性;
        电焊线、接地线禁止使用铝芯线;
        电焊作业停止时应取下焊钳上的电焊条,并将焊把线收齐归拢;
        第七十四条  气瓶运输及气割(焊)作业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一 、严禁乙炔、氧气混装运输;
        吊运时必须现场设安全哨,对吊运区域进行安全隔离;
        气瓶搬运过程中必须抬扛,不允许就地滚动;
        乙炔瓶必须有回火装置,使用时必须立放;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气瓶与火焰的安全距离为10米;
        严禁乙炔、氧气皮管混用,磨损严重、老化的气管必须及时更换;
        气割(焊)作业前,必须确认气割(焊)炬、氧气表和乙炔表等完好,严禁使用破损的气割(焊)炬和无效的仪表;
        高温天气下的室外电焊作业必须对乙炔瓶采取防晒措施;
        严禁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放在地面上或用作照明;
        焊、割过程及结束后,必须检查有无火灾隐患;
        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
        第十一章  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与保养
        第七十五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处罚执行相关规定。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大型机械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罚款:
        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大型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必须定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的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确认设备的方向机、发动机、传送装置、制动装置等无故障;
        机械设备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纪录;
        机械设备操作手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执行;
        机械设备的检修必须在设备停止运行的状态下工作,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如电气开关、机械操作手柄),必要时需安排专人监护。
        第七十七条  边墙下作业的施工机械,必须在驾驶室顶部设置防落物设施,司驾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七十八条  临边作业的施工机械必须有专人指挥,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二章  车辆运输
        第七十九条  所有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违规处罚执行相关规定。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车辆周检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严禁车辆带病作业或驾驶员带病作业,违章者罚款100元。
        在施工现场超速、超员、超载行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工程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违章者罚款200元/人。
        工程车卸碴(料)后大箱不落下不行驶,违章者罚款200元。
        严禁客货混运,否则对车辆责任人100元/人。
        单(双)排座大(小)货车货箱内严禁载人,违章者罚款100元/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大件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平台、通道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的防护栏杆应按以下要求规范设置。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项罚款:
        各种防护栏杆要求安全可靠,横平竖直,统一高度1~1.2米(特殊要求除外);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升降口等危险部位应有防护栏杆及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高处作业面(砌筑边墙、马道等)的临空边沿,必须按安全措施设计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挡渣板等),临空面作业必须张挂安全网(底部要封闭);
        搭设悬空交通时,通道必须平稳,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砌筑边墙临空面必须搭设防护栏;
        各类模板必须加固牢靠,操作平台必须搭设防护栏杆;
        高边墙混凝土浇筑须增加插筋、拉条对模板、栏杆进行加固。
        第八十一条  在高空作业或深度超过1.5m的作业面(如井槽等)上下必须安装施工爬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二条  施工爬梯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如强度、宽度、探头、踏板间距、间隔、接头、加固情况、防滑、防坠物措施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  排架等通道必须畅通、完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四条  通道上乱堆乱放材料,管道、线路阻碍交通,通道存在滑倒、踩(踏)空、坠物或物体打击隐患而未采取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八十五条  对交通存在干扰的部位实行单边通行、设警示标志和安全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十六条  进入交叉作业区、危险施工区和上、下排架时,应走安全通道,否则对违章者罚款200元。
        第十四章  施工现场标示(警示)牌
        第八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不得擅自拆除、任意挪动、并要保证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的完好、清洁、醒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个人100~500元罚款: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任意挪动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处以500元罚款;
        未做到安全警示(标示)牌、警戒带的完好、清洁、醒目,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电焊机、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并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标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配电柜、配电盘必须标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电柜、配电盘各种线路必须标明走向,各电器要标明用途,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  发电机、变压器房必须有醒目标识、并设置封闭的围栏,配置足额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九十一条  高压电缆必须有醒目标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坑、高边墙、临空面、交叉作业区等危险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安全通道,做好相应防护,否则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第九十三条  每幅排架都必须按要求醒目悬挂标识牌(内容要包括搭设及使用单位、允许荷载量、验收日期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爆破作业区等高危部位必须有明显的警示牌,并要封闭作业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在每天的预知危险活动后,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现场预知危险活动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肆意破坏施工现场标识牌的,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九十七条  施工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三定”的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期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和整改资金,严格执行指挥部《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制度》,采取有效的事故隐患控制措施,防止相同隐患再次发生。
        第九十八条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利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指挥部安全会议、上级组织安全检查中或安全部门布置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时限和要求整改的,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并勒令限期整改,若仍未按规定整改,则对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施工单位在接到生产安全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隐患整改工作联系单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对隐患整改不彻底的,除勒令整改外,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负责人罚款100元。若仍未按规定整改,则对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加倍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技术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违章及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反馈的,对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元;
        对于重大隐患必须进行停工整改。对重大隐患未进行停工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对重复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每起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安全员罚款50元;
        对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的单位,指挥部处以隐患责任单位200~1000元/份罚款;
        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的单位,指挥部处以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
        指挥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和上级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工作联系单”,各单位整改验收完毕后必须及时书面反馈整改验证结果,违反此项规定,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第十六章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第九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处罚执行相关办法。本章违规处罚可做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消防器材挂责任牌进行专人管理,并要随时保持状态良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允许在工作面焚烧废弃物,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消防水源系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在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及行驶车辆、施工机械内必须配备足额的灭火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吸烟或动用明火的,对个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擅自挪用公共消防设施或肆意破化消防设施的,除原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十七章  安全内业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各工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副指挥),配备能胜任日常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要制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规划,与各厂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罚款: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未明确分管安全领导和配备专职安全员,处以单位罚款1000元;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调整,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不按规定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专(兼)职安全员的数量,未按上级有关部门和指挥部的规定配置或配备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处以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周、月、日)例行检查制度和安全(周、月)例会及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并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管理台帐和安全活动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500罚款:
        未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季、周、月)例行检查;
        未定期召开安全(季、周、月)例会;
        未定期组织进行 培训;
        未及时对新入场员工进行三级入场教育;
        未开展或未按要求认真开展指挥部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
        未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管理台帐和安全活动记录,每缺一项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愈期不改,按2~3倍处以罚款;
        安全检查、安全日志、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隐患整改、安全奖罚等记录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每一项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指挥部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学习等各类安全活动,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对未准时按要求参加的相关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上级部门、指挥部等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必须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并要求形成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单位200~1000元罚款:
        一、未及时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处以单位200罚款;
        因未及时传达、学习和落实、反馈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处以单位1000罚款,若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影响程度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失职之责;
        未建立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和落实、反馈闭合记录或记录不全,处以单位500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认真执行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制度,形成检查记录,完整填写检查日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一、未按指挥部要求进行“班组安全管理六项循环制度检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日巡视检查”、“排架日巡视检查”、“电工日巡视检查”、“安全员日巡视检查”、“安全日志”等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
        未按指挥部要求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各种安全例行巡视检查日志、记录未填写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未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档案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建立档案管理目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一、安全内业资料未按档案进行管理的;
        安全内业档案资料未安排管理责任人;
        安全内业档案资料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造册和操作证的复印存档工作。未建立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物品(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有毒化工材料、易挥发有毒与可燃气体等)管理措施控制记录,对危险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制定管理措施,做好控制记录。未制定管理措施、未建立管理措施控制记录,每一项处以单位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记录档案,对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要进行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要制定控制措施,做好控制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一、对施工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未进行登记、辨识和风险评价;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未制定控制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未建立管理措施控制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记录,对安全事故、事件(险情)、不符合(隐患与违章)等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进行归类存档。违反此条规定,处以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有害废弃物(废油料、电焊条头、化工产品等)的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登记。违反此条规定,处以单位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指挥部要求各单位上缴的各项资料,不按时间、要求上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工区、各协作队伍要建立、健全民(技)工的人事档案(含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培训情况、工种),并及时上交生产安全部和职能部门备案。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八章  其  他
        第一百一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文明施工或环境保护的按指挥部有关文件执行。违反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管理规定,但无处罚细则的,可依据本条款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处于责任单位或个人200~3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违章行为,责任单位除承担2倍的罚款外,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负责人承担20%的“连带责任”处罚,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承担10%的“连带责任”处罚。若违章行为属管理责任,则相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20%的“连带责任”处罚,相关管理单位专职安全员承担10%的“连带责任”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书面整改的安全隐患,依据本办法中相关隐患和违章处罚金额,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1~2倍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凡受到上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会议通报的违章行为,依据本办法中相关隐患和违章处罚金额,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于1~2倍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周内发生二次以上同一违规情节的,处以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50~2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连带责任”原则,凡班组作业人员违章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50%对该班组长、中队(厂)长处以罚款;对班组长的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50%对该中队(厂)长及工区指挥长处以罚款;对中队(厂)长、单位(工区)的罚款,同时按相应额度的20%~50%对单位(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指挥部财务资金部设立专项安全奖罚基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安全奖罚基金只能作为安全奖励资金、安全活动资金和安全培训教育资金。
        第十九章  实  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奖惩实施
        一、生产安全部是奖惩的执行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奖罚由生产安全部开具“(奖)罚款通知单”,经批准送财务资金部执行,并在安全周例会、月例会上进行通报。
        二、严格执行奖惩审批程序:
        (一)1000元以下的处罚由职能部门审核、批准执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2天以下停工,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5000元以上的罚款和2天以上的停工由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指挥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批执行;
        1000元以下的奖励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执行;1000元以上的奖励由指挥部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指挥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批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各工区的罚款,进入施工单位工资总额,由财务资金部从罚款单位人工工资中扣除;对外协队伍的罚款,由合同管理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不得分摊、转嫁,要根据违规行为和管理责任进行“连带责任”分解,相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给予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生产安全部。
        第一百三十条  附表中考核扣分不超出基准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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