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劳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2日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20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1元;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元,2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上下班时间规定:正常班:上午8:00— 11:30下午14:30 — 17:30,三班倒:白班7:30 — 16:00,小夜班15:30 — 0:00,大夜班23:30 — 8:00。
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100元出勤工资,连续矿工3天,月累计旷工在7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100元。
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车间主任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报厂统计室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厂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3)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4)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
(3)请假7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1)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2) 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
(3) 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
(4) 干其与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第十二条 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的,扣罚10元,在1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扣罚20元,在20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100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化验室,以免相关数据的泄露。对擅自入内者,给予50至2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100至300元的罚款。
(1) 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 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
(3)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身形象,遵守厂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
(1)在餐厅、办公楼等场所高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就餐和工作的;
(2)夜间在宿舍聚众酗酒、猜拳、吵闹影响其他人休息的;
(3)在宿舍播放音响音量过大的;
(4)在公共场所衣衫不整、着装不雅的;
第十七条 严禁聚众赌博,一经查处,每人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九条 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二十条 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月累计睡岗在3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张榜公告,年累计5次的,直接接触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厂区内乱骑、乱放、乱停磨托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1) 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
(3) 因违规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
(4) 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碎矿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14mm,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100元,相关岗位工每人50元。
第二十四条 磨矿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50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50至100元。
(1) 不按规定加药,造成药量过大的;
(2) 刻意逃避取样,故意在曹子内憋量的;
(3) 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20至100元:
(1)硫酸铜、硫酸锌浓度低于10%;丁基黄药浓度为5%时;
(2)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
(3)电磁阀检查不到位而堵塞的;
(4)造成浮选断药的。
第二十七条 浮选岗位人员应精心操作,严格执行《选矿厂药剂管理制度》,违反下列条款的,每次罚款200元。
(1) 严禁在浮选槽内使用干药;
(2) 私自关闭数控给药设施的;
(3) 随意加大白灰、药剂使用量的;
第二十八条 精尾车间必须保证精矿的及时过滤工作,保持浓密机浓度在30%以下,若有下列情况时,处以岗位工100元的罚款。
(1) 浓密机内过多积量,造成浓密机耙子压耙而报警的;
(2) 浓密机浓度过高,致使下班工作量增加的。
第二十九条 精尾车间除干好本车间生产工作以外,必须管理好精矿货场和硫精矿库、尾矿库,有下列失职行为时,视其情节处罚车间主任、班长、货场管理员、巡坝员50至500元的罚款。
(1) 不按要求洒水,造成大风后金属飞扬的;
(2) 垃圾堆放不按时清理的;
(3) 车辆出入不按要求检查和清理轮胎造成精矿流失的;
(4) 硫精矿库不按时巡查,造成严重渗漏的;
(5) 洒落的精矿金属不及时清理而浪费的;
(6) 不按要求填写巡坝记录的;
(7) 不按规定巡查尾矿坝安全运行的;
(8) 尾矿坝、硫精矿坝有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
(9) 发生一般泄漏事故的。
第三十条 石灰乳岗位必须保证石灰乳的正常供给,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浮选断灰的,每次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一条 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50至300元罚款。
(1) 不按时给设备加注润滑油造成设备高温的;
(2) 设备卫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电流、电压不正常不及时上报而致使泵跳闸的;
(4) 违章、违规操作的;
(5) 安全防护设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设备管理要求来进行日常维护的;
(7) 抽水过量,造成清水外溢的。
第三十二条 各工序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操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其情节,给予50至200元罚款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下列活动和会议,任何人不得随意缺席,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每周一上午8:30为生产调度会;
2、每周二下午4:00为技术研讨会;
3、每周四下午4:00进行的设备、安全、卫生大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选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整齐穿戴劳保用品, 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对劳保用品佩戴不齐备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操作及机电值班人员,必须巡回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各车间使用的吊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否则处罚班长100元、操作人员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参观时,需经厂领导同意并有专人带领,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参观,否则处罚班长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 吊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每月定期对吊车进行维护保养,否则处罚车间主任100元、班长、岗位工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吊车在吊运笨重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不得随意起吊。否则处以罚款50至200元。
第四十条 各种生产设备、电器设备必须按要求完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标志,否则处罚相关部门罚款50至200元。
第四十一条 凡外来车辆,必须在警卫室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停放,出厂时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不准将厂内物资带出厂外,违者罚款20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 车辆在厂内限速5km行驶,超速行驶者,罚款20至5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撞毁其他公共设施的,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警卫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巡回检查,保证厂内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全厂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四十五条 各车间必须按要求搞好本车间卫生及所属区域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车间主任1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运转设备,有具体责任人负责按要求定期做好卫生清理和保养,要求物见本色,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七条 严禁乱扔垃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四十八条  车间运转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润滑,定期进加注润滑油脂,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款50元,若因润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时,除罚款外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追究其他责任。
第四十九条 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字迹工整、事项条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员辨认,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五十条 操作人员每班必须定时对岗位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外表清洁、干净,安全防护设施完整,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 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岗位设备运行情况,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若是检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与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4年12月25日起实施,2010年5月11日进行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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