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仓库、堆场及储槽严禁烟火,及擅自安装电源设备,若需安装必须经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严格按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对自燃物品(黄磷)、油类、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及性质互相抵触的、扑灭方法不同的物品名称必须分类(库)储存和保管,并标明物品名称、性质、灭火方法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到仓库、堆场及储槽必须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第四条:安全部门要定期对仓库、堆场及储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对通风不良库房要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但人离开时要认真关严。
第六条:氧气等瓶装物入库时,库管人员必须对其认真检查。每个气瓶必须有瓶帽和两道防震圈。若欠缺的禁止入库。
第七条:搬运气瓶时轻抬轻放,严禁剧烈碰撞。
第八条:对酸、碱类,放入仓库、堆场及储槽时小心谨慎,严防倾斜和碰撞,同时认真检查,若有泄漏不得入库。
第九条:维护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环境卫生。
第十条: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24小时轮班工作,确保公司良好的安保环境。
本制度自2007年3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