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评估分级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1、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

    2、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储存、运输和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

    4、危坝,国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区域危桥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

    5、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督办: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等责任体系落实。             

对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工作。通过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要害部位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开辟隐患投诉举报渠道等活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第八条  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九条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整改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报告,申请验收,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跟踪检查月报表制度。各级重大事故隐患统计数填写到《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上报同级安委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绩效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核销,按时上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先活动中给予表彰。对漏查、漏报重大事故隐患或挂牌督办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等失责行为,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公司主要采用LEC法进行风险评价,LEC法即:D=LEC

式中:    D  —  风险值;

          L  —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  —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  —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发生危险情况的可能性(L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分数值

 

频繁程度

分数值

完全预料到

10

 

连续暴露危险环境中

10

相当可能

6

 

每天工作时间在暴露危险环境中

6

不经常但可能

3

 

每周一次出现于危险的环境中

3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1

 

每月一次

2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0.5

 

每年一次

1

极不可能

0.2

 

几年一次出现在危险环境中

0.5

实际上不可能

0.1

 

公司于危险情况的时间

分数值

 

 

事故发生后的危害程度(C值)                     风险值D(L×E×C)

可能结果

分数值

 

危险性程度

分数值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100

 

极其危险 停产整改

>320

灾难数人死亡

40

 

高度危险 立即整改

320-160

非常严重1人死亡

15

 

很危险 及时整改

159-70

严重伤害

7

 

可能危险 需要注意

69-20

重大手足致残

5

 

稍有危险

<20

较大受伤较重

3

 

 

 

引人注目轻伤

1

 

 

 

 

D值

风险程度

D值

风险程度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A级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D 级

 

160~320

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    B级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E 级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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