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X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根据《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各岗位工作人员规范业务安全操作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安全操作管理负检查、指导、监督责任。
        第四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执行本工作规程,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网点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条  安全保卫责任制。
           (一)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负全责。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把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分支机构需签订两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即本行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一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分支机构负责人与本网点全体员工签订二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
           (三)分支机构要指定一名安全员(兼职),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本网点的安全工作。安全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负责人做好安全和消防工作;督促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收集并上报安全保卫工作信息;负责与保卫部协调本分支机构的安全事项;传达安全保卫的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等。
            第六条  日常 。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月应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 ,以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内容包括: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监控、报警、消防等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方法;应急预案的要求及运用;六防一保文件;各类通报;案例分析等;
           (二) 应在分支机构 学习记录上登记,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参加学习人员名单等。当天未能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及时补课,使教育面达到100%;
           (三)分支机构紧急预案的演练,必须经保卫部同意并在保卫部指导下进行,同时演练资料报保卫部备案。
            第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周应对本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本网点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营业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八条  营业场所是安全防范的要害部位,其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每天早晨应进行早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周围环境有无异常。(2)报警、监控设施是否正常。(3)营业场所的门窗、墙体、通勤门是否完好。(4)自助银行门禁是否损坏。(5)ATM机、自助银行等处有无异常的告示或张贴画。(6)自助设备有无撬盗的现象等。(7)进入营业场所后,及时撤防,锁定大门,打开互动联锁门前,应注意身边是否有陌生人尾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条  库款接送。
           (一)分支机构交接款箱时,必须有3名工作人员交接,办好交接登记手续,严禁一人接收款箱;
           (二)早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运钞车到来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清除网点门前障碍物,以便运钞车靠近网点门口。(2)指定人员在门前观察,迎接运钞车,并注意有无可疑情况。(3)人员提前到岗,并准备好自卫器材和交接登记本,做好接款箱准备;
           (三)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早上接库箱时要认真观察运钞车的特征,核对押运车牌号、护卫公司押运人员证件照片,核对无误后,在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必须等款箱进入营业室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履行款箱验封、登记、签字交接手续;
            (四)营业结束,运钞车未到之前,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1)营业人员封好款箱在柜台内等候,严禁到门口守望,严禁款箱及其它物品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2)安全员清除门前障碍物,确保运钞车顺利停靠门口。(3)安全员实施警戒,注意观察有无可疑情况。(4)在等待接款箱期间若需放低卷帘门的,卷帘门低端不应低于1米,以防止出入人员受伤;
           (五)营业结束交款箱时要认真观察运钞车的特征,并认真核对押运车牌号、护卫公司押运人员证件照片,核对无误后,再办理交接手续。款箱应当在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网点工作人员必须等护卫公司押运人员验收签字后再将款箱提出营业室偏门,并协助护卫公司押运人员将款箱送至运钞车;
           (六)上门收款视同库款接送,必须由护卫公司运钞车和押运员进行款项的押运,并按照款箱交接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  接进的款箱不得堆放在办公桌面、柜面或其它显眼的位置,营业期间收取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要及时入库(保险箱)或上解。
        第十二条  每位营业人员应配备随手可取的自卫武器,随手可按的报警开关,并会熟练使用。
        第十三条   营业人员要妥善做好计算机密码的保密工作,授权业务授权人必须现场操作,并对授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双方应对交接内容及实物进行仔细核对,在未办好全部交接手续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交接现场。
        第十五条  营业期间临时进出营业室,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不论时间长短,必须随手关门,严防外人乘机进入营业室。互动联锁门钥匙、卡应放在隐蔽、安全、柜台外人员看不到、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网点应不少于三人以上当班,含网点执勤保安。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非本网点人员进入营业室的,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手续,检查其证件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才能允许进入。
           (一)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需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⑴查看核实检查人员的介绍信。⑵查看核实检查人员工作证及身份证。⑶有本行相关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不认识的要向有关部门核实);
           (二)国家机关(人行、银监局、公安等)因检查需要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⑴查看核实检查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⑵查看核实相关部室开出的介绍信。⑶有本行陪同人员(不认识的要向有关部门核实);
           (三)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认真核实执法机关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有效的查询、冻结的文书。⑵一般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负责接待,接待时只能在分支机构负责办公室或营业大厅,不能进入营业室。⑶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如对有权执法人员有疑虑,可根据情况向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外来设备维修人员需要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核实维修人员是否有保卫部核发的分支机构施工许可证明。⑵分支机构确有维修需要。⑶分支机构与相关部门联系得到证实。⑷维修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5)本行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陪同。
        第十八条  客户及员工的亲友等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营业室。
        第十九条  中午对外营业的网点,营业人员可轮流吃饭或由附近定点食堂送餐,但必须保证营业期间双人在岗,严禁单人营业。中午休息不对外营业的网点,应安排好值班人员,款箱、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放款借据、抵质押品、柜员卡等重要物品必须放入保险柜或金库内保管。
        第二十条  营业人员应管好自己办公桌(柜)款箱、金库、保险柜、互动联锁门的钥匙或卡,不得随意放置或交于他人保管。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岗位,且又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的,不论离开时间长短,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手的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放款借据、抵质押品、柜员卡等重要物品,并退出系统操作界面。
        第二十一条  营业柜台的内侧是营业人员在发生抢劫案件时的应急藏身处,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或加隔板,不得妨碍营业人员应急藏身。
        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
            (一)分支机构营业终了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按《分支机构安全自查表》的安全自查内容逐条检查并登记。(2)营业终了等运钞车离开后,工作自查结束离开网点前,必须进行安全日报。(3)各网点会计主管按照规定向本行保卫部值班室报告安全日报;
           (二)下列物品必须由经管人员加锁后入库保管:现金、有价证劵、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放款借据、抵质押品等。下班后,网点工作人员严禁将贵重物品、有价证劵和现金存放或留置在保险柜和营业室办公桌抽屉内;
           (三)网点工作人员下班前应仔细巡视营业场所,关闭窗户,切断电源;
           (四)联网报警管理包括:(1)按时、正确地撤、布防。(2)发现故障及时报修。(3)掌握撤、布防密码的人员更换时,要及时报告。(4)报警电话线路故障时,要及时报告。(5)撤、布防密码不得多人混用;
           (五)分支机构员工应在营业终了款箱交接后半小时内离开,禁止任何人下班后无故滞留在网点。需要加班的,须经本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班后留网点登记;
           (六)晚间联网报警布防后,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应再进入网点。确实需要进入的,要经网点负责人同意,并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守库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金库是储存钱币、金银、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的场所,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金库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严格执行三人守库制度。对金库设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且白天有超过三人及以上人员正常上班,能兼顾金库管理的,白天可不设专职守库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守库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和预案,熟知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守库人员不得接触金库门钥匙和款箱钱柜钥匙,实行轮班守库制的金库不得安排主、副管库人员同时守库。
        第二十七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守库岗位。执行白天守库人员,接班时应办理自卫武器、钥匙等移交工作,检查值班记录,并详细登记守库值班交接登记簿,检查监控设备和报警器的状况是否良好,巡视保卫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执行晚上守库任务的人员,除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检查值班记录外,还应巡视保卫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仔细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窗帘是否落下,营业场所是否留置钱币等贵重物品,电源是否切断,并及时开启红外线自动110报警装置和监控联动报警装置。
        第二十八条  守库值班期间,非守库人员不得滞留守库值班室,非本单位人员严禁进入守库值班室。如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等业务相关部门检查工作、指导业务,需要进入守卫区域的,视同进入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凡进入守库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晚间一般实行电话查岗,不进入现场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二十九条  守库值班期间就餐,应安排本网点人员换班轮流就餐,或由家属、附近食堂、饭店定点送餐,保证双人守库值班。
        第三十条  守库值班期间,自卫武器应置于随手可取之处。坐班制守库值班可使用枪支,守库人员应随身携带枪支,枪托为折叠式的必须打开枪托,枪支应装上子弹,关上保险,严禁子弹上膛。不实行坐班制守库的,不得使用枪支。
        第三十一条  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三十三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员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三十四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班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保卫部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守库值班人员完成守库任务,离开岗位前,应对守卫区域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监控、报警设备状态,详细登记守库值班登记簿,按规定将自卫武器、钥匙等物品移交给接班人。
       
        第五章   押运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车辆,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严禁徒步或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出租车等其它无保障的车辆执行押运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专用运钞车必须配备通讯设备、灭火器、防卫武器等防护设施,配置GPS卫星定位系统及行车记录仪。
        第三十八条   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驾驶员1人,随车押运员4人。一名押运员为组长,坐副驾驶位,使用报警、通讯设施,保持与保卫部的联系,负责指挥和配合驾驶员观察沿途周边情况。另3名押运员坐驾驶室后排位置,手持警械,持防暴枪押运的,将枪置于两腿中间,枪口朝上。随车押运组长负责运钞车保险箱、门锁钥匙的保管和款箱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出车前,驾驶员要对车况作全面检查,押运人员要对自卫武器和其它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所有押运人员都要衣着整齐规范,穿防弹衣,戴头盔(驾驶员开车时可不戴),携带持枪证、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免检证等有关证件。执行押运任务前,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应暂停执行押运任务,及时向领导报告。运钞车辆必须提前3-5分钟到达押运地点,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运钞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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