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5日

一、一般规定

1、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后,应严格按照——及时报告同时抢救伤员,避免事故蔓延,保护现场—→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写出调查报告—→事故的审理和结案—→填写统计报告——的程序进行事故的处理。

2、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作为安全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四个基本环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并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的报告

1、轻伤事故的报告

1.1 发生轻伤事故的工程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在三天内将有关书面材料上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

1.2 分公司有关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分析后,在一周内将轻伤事故档案资料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2、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

2.1 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也可越级)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2 对于重伤事故,分公司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在当天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及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等相关部门;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分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司,由公司分管领导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指挥抢救,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3 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立即、及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1 对于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分管生产行政副职或指派其职能部门会同分公司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 对于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处会同人力资源处、总工办、办公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3 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在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后,按规定由市级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2.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

1、工程项目部及生产车间应根据识别、评价的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2、事故应急救援的一般要求

2.1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部(车间)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并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了抢救伤员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

2.2 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未到达现场之前,当时在事故现场的最高级别负责人应承担起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在抢救伤员和进行排险工作时,一定不要招致伤害的扩大。单位负责人到场后,立即汇报。

2.3 事故单位负责人到场后,应迅速了解情况和组织安排,指挥上述报告、抢救、排险和保护等工作的进行。

2.4 抢救、排险工作必须在统一指挥下进行,并必须严格按照“先保险后抢救排险”的原则进行,以确保抢救、排险人员的安全。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按要求上报事故调查单位。

4、责任事故处理意见参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评价和考核奖惩制度》(WQ—04)执行。

5、作为劳保福利范畴的伤亡事故善后处理,按照公司人力资源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故的统计报告

1、工程项目部(车间)每月填写环境和安全生管理月报表(DRQ-03-01),一式两份,一份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2、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部(车间)须填写“安全伤亡事故登记表”(SRQ-04-03)一式三份,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并盖章认可后,其中一份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3、对于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工程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应将有关伤亡事故档案资料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有关主管部门。

4、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经济损失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伤亡事故指标参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评价和考核奖惩制度》(WQ—04)及各相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安全环境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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