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制度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安全管理制度。它既兼顾了职工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又运用经济行政、安全制约和激励机制等手段,体现了奖优罚劣、奖罚对应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奖励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在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二、惩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 、培训,职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6)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情节严重的。
(7)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扰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9)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或尘毒方面存在的隐患造或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
(10)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井投产后在安全或预防职业病方面经常受到威胁,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11)发现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三、惩处事故责任者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或伤亡事故的。
(4)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5)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以及对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对蓄意制造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者,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