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部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监督责任。
2、健全部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规定,配备专(兼)职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并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3、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并及时反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对危及员工安全和健康的作业有权制止,对违反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4、参加新、改、扩建工程和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5、参加部组织的安全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应督促部的行政领导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6、参加部员工伤亡事故与职业中毒事故的抢救及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隐患、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
7、定期分析研究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动态, 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发动员工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出谋献策,促进部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化水平。
8、在部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活动中, 应有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并教育员工自觉遵章守纪,珍惜生命。
9、督促部行政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并对女员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员工工伤、职业病患者的疗养以及劳动时间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10、在组织各类评先、评优、评模、评佳、评级、晋级等工作中,应按照“一票否决” 的原则,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