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3日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单位设备设施验收、拆除、报废过程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合理、高效的开展,保证拆除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购、送修返本单位设备设施的验收和所有需要拆除、报废的设备设施。

3职责

行政部:负责新购、送修返本单位设备设施的验收、组织拆除、报废设备设施工作的实施及安全管理工作,并存档管理。

4内容

4.1设备设施验收

4.1.1设备到达本单位后,仓库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和行政部相关人员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

4.1.2行政部和行政部等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验收。首先检查设备包装情况,确认设备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装箱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有供应链追回。

4.1.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供应链督促设备供货厂家返修或更换,返修或更换后再进行验收。供应商在现场开箱检验时,本单位安装检查人员实施旁站监管。主要检查一下几个方面:

①核对随机文件符合性和外观,检查箱号、箱数及外包装情况。

②按照装箱单清点核对设备设施型号、规格、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件以及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③检查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清单一致;检查设备设施铭牌及外观质量;检查设备设施制造单位的合格证、说明书等文件的完整性及真实性、有效性。

(3)在安装过程中,本单位安装检查人员要对每一个关键零件、部件、单机设备设施和成套设备设施的安装质量进行监控。

4.1.4开箱验收合格后,行政部应填写《设备验收单》,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4.1.5对于设备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车间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于行政部,由行政部联系供应链督促设备供货厂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于无法现场返修的供货厂家应予以更换。

4.1.6送修设备到货后,验收人员应根据与厂家签订的送修合同,核实修理厂家是否属实、委托修理项目是否全部完成,认真检查修复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各项合格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供应链负责脱货或索赔。

4.1.7设备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由行政部联系供应链督促厂家直至解决。

4.1.8对进本单位设备中的安全装置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所有人员进行确认。

4.2设备设施报废、拆除管理

4.2.1下列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报废处理

(1)专用设备设施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2)是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设施原价50%以上的。

(3)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4)国家或有关科室规定淘汰的。

(5)监察工作需要必须更新的。

4.2.2设备的拆除、报废需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行政部同意,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方可实施拆除、报废。

4.2.3生产设施的拆除须有专人负责,重大项目必须制定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对拆除和报废的设施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2.4参加生产设施拆除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2.5参加生产设施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 。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4.2.6生产设施拆除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2.7生产设施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处室、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生产设施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拆除。

4.2.8生产设施拆除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4.2.9生产设施拆除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

4.2.10盲板的加、拆必须严格按照本单位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4.2.11凡需拆除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4.2.12拆除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4.2.13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4.2.14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4.2.15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2.16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4.2.17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失火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18拆除生产设施,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征得安监局及当地公安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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