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0日

第八条 安全例会制

    供电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条 安全合同管理

    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检查

    建立安全用电监察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两票、三制"管理

    供电所对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各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统一考核,确定合格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安全考核管理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应视其轻重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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