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水平,落实国务院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切实降低农村电网电能损耗,规范农电计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供电营业所应设立计量班,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表计新装,轮换,校验,计量故障(差错)处理,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 供电营业所应设立专(兼)职计量负责人,负责所辖区域内电能计量管理工作,编制计量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并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条 认真执行《计量法》、《电力法》及上级制定的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 组织制订所辖区域内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更新与发展计划,经上级审定后,负责实施。
第五条 加强对电能表、互感器、计量检定标准设备、封印钳、印模的管理,按规定进行检定和轮换。
第六条 要逐步淘汰不合格的电能表,推广使用新型的宽负荷、长寿命电能表。
第七条 农村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制,由供电所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台区总表只作为县电力局内部考核表。由局计量站委托供电所管理。
第八条 农村高压线路上新增配电变压器,其计费表计安装由县电力局计量站负责,工程竣工送电后,由计量站向供电所办理计量装置交接手续。
第九条 农网改造中所需的电能表、互感器、计量箱、接户线、进户线等,由县电力局物资供应站按招标小组确定的厂家、产品型号进货。供电营业所会同用户到县电力局物资供应站购买。
第十条 供电营业所应按规定建立校表室,并经省电力公司中试所认证。校表室所有的原始资料、装置说明书、建标报告、检定证书等必须保存完整,制度记录齐全。
严格表计管理,所有送校的表计必须出示规定的合格证,要认真做好校表记录并及时加封,对无封印、无规定合格证的表计一律不准安装。
第十一条 校表室校验台的标准设备及指示仪表,每年九月初应派专人拆送县电力局计量站,统一送上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