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监察职责及工作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3日

 一、电力安全监察职责

  电力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除了负有安全监察的职责外,还具有部分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

  (1)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

  (2)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标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

  (3)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及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4)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5)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6)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7)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具体整改方案由有关单位技术部门提出,经安监部门认可),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8)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规》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9)组织安监网活动,充分发挥各安监人员的监督作用。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11)及时准确地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 ,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12)考核。对所属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3)参与旨在完善安全的新技术手段的开发、鉴定和应用。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有关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软件、新装备的开发和鉴定,并建议在电力生产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

  (14)负责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其中,安监部门应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填报设备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收集汇总统一上报。为了使安监机构(人员)的上述职责能真正落实,还应赋予安监人员一定的职权:

  (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3)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丈量、照像、录音、摄像以及收集损坏设备的残骸、碎片等。

  (4)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等,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当这些意见未被采纳而认为需要坚持己见时,有权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调试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有权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和有关领导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已有明确结论、符合已有奖罚办法的奖罚条件者,有权按规定直接实施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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