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安全防护装备的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防护装备。
3. 引用标准 3.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发布 1996-05-01实施) 3.2《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原电力工业部发布 1996-01-01实施)
3.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原能源部发布 1992-09-01实施)(变电所部分)
3.4. 《电业安全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 (1994)227号
4. 定义 安全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所配备的装备和工器具。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防砸鞋、耐酸(碱)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护眼镜、耳塞、铅服等。工器具如防坠器(速差器)、攀登自锁器、漏电保护器、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5. 职责
5.1.仓库人员负责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护装备的采购,验收、检查、报废等工作,并进行定期试验,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5.3.安全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和选择厂家、型号等。
6. 管理内容和办法
6.1.采购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和零部件。
6.2.验收、检查、试验
6.2.1需验收、检查、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6.2.1.1.新购置的应进行抽检;
6.2.1.2.经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
6.2.1.3.存在疑问或使用没有把握的;
6.2.1.4.存放时间较长或新转入的;
6.2.1.5.已经检验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