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及班组长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12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及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13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及班组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14条 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15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作出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17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8条 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19条 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另行规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第20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21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XX水电站.
第22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