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6日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安全思想、安全责任、规程制度、图纸资料、设备隐患、整改措施。

  4.2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自查、检查、抽查。

  4.3 组织实施

  4.3.1 厂部成立以厂长为组长,其他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由各班组长及部门技术人员参与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4.3.2 安全生产部是厂部开展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下达安全检查任务。

  4.3.3 各部门应按照厂部下达的安全检查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实施和安全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检查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安教科。

  4.3.4 安全生产部应将安全检查情况及时总结,上报、通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下达安全整改任务书,限期整改。

  4.3.5 安全检查厂部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厂部对各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情况,参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5.2 对开展安全检查领导重视得力、方案具体、检查认真、整改和上报及时的部门,给予一次性嘉奖100-300元。对在安全检查中,领导不力、无实施方案或整改不落实、上报工作不及时的部门,扣罚当月奖金100-200元。对在安全检查中,走过场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扣罚当月奖金200-400元。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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