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体制
一、局长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局安监办在主管副局长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四、根据职责分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
一、工程局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简称安监委)的安全组织制度。工程局安监委由局有关领导、局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程局安监委在局长的领导下,对工程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安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程局安监委领导下,根据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监委和工程局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 职责
工程局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工程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局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工程局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工程局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局还将对其他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二次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对各单位所属项目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培训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 和操作规程培训。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 培训制度,工程局以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 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 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 培训,严格新入厂员工及时获得入厂 ,严格实行三级 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