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工程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集团安全监督 的要求,工程局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二、安全检查和考核
工程局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所属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检查考核,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履职情况,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局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非控股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非控股公司,工程局通过派出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安全管理的要求。当该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委托集团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请求时,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并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工程局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工程局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第三十九条 工程局各相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四十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工程局和所属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工程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定义
一、工程局所属单位:指工程局各二级单位、各施工局、项目部、基地费用单位、各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联营体。
二、其他合资公司:指工程局或所属公司与工程局以外其他公司的合资公司、联营公司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