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因素控制实行分级控制、上级监管下级、重点控制重大危险因素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危险因素分级

  第三条  危险因素分级:

  根据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因素分为四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施设备严重破坏;

  B级: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中断现场施工一个工作日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力或中断局部施工一个工作日以内;

  D级: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伤愈后能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伤,并不造成工程施工中断。

  为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下列危险因素: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应通过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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