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因素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第四条  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与建档

  危险因素由项目部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确定为A、B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利用危险因素专项排查或安全生产考核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五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危险因素的管理

  第六条  B级及以上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和投入,能够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也要保证危险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  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危险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价,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证危险因素管理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对于重大的危险因素,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第十条  对确定为A、B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生产月报表中,将危险因素(源)的摘要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