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与建档
危险因素由项目部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确定为A、B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利用危险因素专项排查或安全生产考核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五条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危险因素的管理
第六条 B级及以上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和投入,能够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也要保证危险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 危险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危险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价,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保证危险因素管理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对于重大的危险因素,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第十条 对确定为A、B级危险因素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生产月报表中,将危险因素(源)的摘要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