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变电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监督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每年开展春季和秋季两次安全大检查以及直供用户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情况提交书面汇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4、负责协调对外各级电力安监、质检部门的关系,配合其做好各变电站特种设备的定期实验工作,配合其做好对公司各变电站的安全大检查,督促变电站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工作人员统一开展培训和办证工作。
5、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年检情况。
6、审定变电站年度防汛预案和事故预案,编制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7、检查变电站预案的学习贯彻情况,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安规》的学习、考试和发事故演习。
8、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具体整改方案由有关技术部门提出,经公司安委办认可),并监督整改方案的落实。
9、在安委会的指导下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条 总工办安全职责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对公司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安全责任。
2、负责全公司建设、生产、调度安全技术管理指导工作。
3、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参加事故电查,并提出事故技术性致因标准依据和性质认定意见,提出事故技术性防范措施,及时从技术装置和技术规定上提出发事故措施。
4、负责督促组织公司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5、负责建设、生产、调度技术方面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负责督促反事故措施的编制工作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编制,并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审核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施工中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7、督促组织制定设备大修、改造项目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对措施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核。
8、根据安全技术要求及设备工况的变化,督促组织修订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每年提出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
9、督促生产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做好基建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做好生产、基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调度中心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力生产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下达的各种文件规定,是公司的电网安全调度工作管理负责人。
2、坚决执行上级调度的各项命令,负责检查所下达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
3、加强与公司各发电站所属各级防洪防汛部门的联动和水量水情测报工作,确保公司电站的安全渡汛和水库合理调度,对公司的防汛、防旱工作负责。
4、组织制定全中心工作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总结本部门安全生产和任务完成负主要责任。
5、负责全网月度停电检修平衡计划的审定工作,指导处理电力系统出现的各种故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6、代表公司领导行使集团公司电网运行调度指挥权,审定公司电网运行方式,加强用电和停电管理,不断提高电压合格率和可靠率。
7、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编拟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必要时)重大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拟定对策。
8、负责组织对电力系统直接连接的用户继电保护定值的管理和整定及设备运行管理工作。
9、督促检查公司调度通信系统建设维护工作,保证调度系统数值的及时传输和准确。
10、参加审核系统新建、扩建工程,组织编拟新设备投入运行和全网解列黑启动的操作方案。
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部安全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公司系统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条例、规定,必要时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2、负责贯彻《供用电营业规则》,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用户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3、参加或组织由于用户方面原因而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4、参与或组织包括用户在内的用电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和人身触电急救常识。
5、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当地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切实做好反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和反窃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