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部门需临时用电时应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安全技术部审批,使用期为15天。如继续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前三天重新办理手续,前后两次为30天,到期不再申请,由装接电工拆除。
(二)手提行灯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低压行灯,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地带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三)装接使用的电气接线板,统一由设备车间工具间编号、保管、借用,并做到定期检查和记录、确保安全使用,到期未经保养或损坏的,不准外借使用。
(四)临时用电的范围,为检修、抢修用电及安装施工用电和特殊原因用电。临时用电分A、B两类控制,A类为防火压、B类为外防火压。
(五)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六)A类临时用电使用的临时电源,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或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七)临时用电的单相与三相的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电缆。
(八)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米,汽车通行的道路不得低于5米。严禁在树上或手架上及其它临时活动设施上架空临时用电线路。
(九)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宜放在地面。因客观原因需放在地面时,必须使用电缆。穿越车道或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在地面的电缆不得有接驳口和破损。
(十)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等要有防雨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备配安全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一机一闸并进行保护。
(十二)供电单位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的,方可送电。
(十三)临时用电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由用电单位及时处理,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否则,供电单位应暂停供电。
(十四)用电单位安装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持有有效电工证的作业人员,方可施工。
(十五)临时用电的电源一侧由供电单位接线,配出的临时用电设施日常维护检查由用电单位负责。
(十六)临时用电的配电盘(箱)及其有关设备,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违章用电,供电单位应及时制止直至停止供电。
(十七)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停止供电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十八)本规定未启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