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抵御自然力破坏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四条各单位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大型排架和高栈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