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施工;
5、高处临空、高处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6、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安全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的结果,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三条需要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时,作业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原编制部门重新修订、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鼓励推广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创新安全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