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6日

  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施工;

  5、高处临空、高处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6、两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安全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条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的结果,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三条需要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时,作业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原编制部门重新修订、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鼓励推广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创新安全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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