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急修)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1、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巡视人员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
2、抢修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接地线;
3、作业地点未设防护栏和警示牌;
4、工作中翻越遮拦和围墙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十一、装表接电和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及违章处罚细则 :
1、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在低压线路上装表接电不戴安全帽和线手套、不穿长袖衣服、不穿绝缘鞋的;
2、在装表接电时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3、在装表接电工作中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4、不对脚扣、安全带做外观和负重检查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第三章、小型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量,灵活划分2-4人的“作业小组”,配置并备足与工作任务相符的小组安全工器具。
第七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的“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安规》,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作业现场及小组成员的工作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凡是口头或电话命令的小型作业,至少要两人一组,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第九条 工作票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操作票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两票”管理执行细则》执行;工作票、工作任务派遣单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所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小型作业的任务由旗县电力公司各生产二级单位的所、站负责人下达。
第十一条 组织作业前由旗县电力公司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确定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单。
第十二条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工作类型和工作方法。需停电的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办理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措施的电力高低压线路或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预控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履行工作票签发、许可手续;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写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三条 工作任务派遣单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派遣人(签发人)处,一份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四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五条每张工作任务派遣单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同一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简单工作可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不同类型的工作不能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六条 10KV线路及配电变压器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必要时应向电力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安监部长、生产部长汇报,得到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抢修。如需进行倒闸操作,必须经电力公司调度批准,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急修、装表接电、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应填写工作记录或急修记录,并履行工作任务派遣单手续。也就是说,工作任务派遣单是执行口头或电话命令的书面依据。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营业所、输配所、修变所、计量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本部门、所、站负责人同意,不得从事在任何电气设备、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十九条 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召开班前会,如需停电应宣读工作票,向工作班成员进行现场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清楚作业任务和作业程序。
第二十条 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认真监护,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要相互关心工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工作终结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召开班后会,认真总结并记录在案,以备检查。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电力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监察部、生技部、营销部人员负责对本《细则》的作业现场进行“四全”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做好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时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整改落实。电力公司各生产所站要不定期地进行自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活动记录、班前、班后会等记录。各生产单位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两票”报表、工作任务派遣单使用情况统计表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凡未按时上报的单位,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5%、安全员的3%。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内容:
⑴内部检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班组安全会议记录、工作票、操作票、现场勘查记录、工作任务派遣单、安全活动记录等各项记录资料。
⑵外部检查包括:现场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要针对作业项目、作业特点、作业环境情况决定。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监察处的安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整治安全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 电力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工作行为。同时扣罚作业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10%、作业人员的6%,并按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农电安全管理考评组每季度末针对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依据考评结果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罚。
第三十条 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站长)同意,擅自在本单位所属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擅自在用户所属的设备上工作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虽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但作业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票、事故抢修单、工作任务派遣单、作业指导书以及未采取相应的危险点预控措施者,造成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两年处分,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加重处罚,同时追究电力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小型作业因违章造成重伤或人身死亡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上述(三十条至三十三条)违章行为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每月5号之前将本单位上月小型作业现场中习惯性违章统计表上报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全监督处。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单位,一经查实,扣罚电力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季度风险抵押金的8%、安全监督部负责人、安全专责季度风险抵押金的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网公司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