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7日

        第32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县级供电企业以及在县级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县级供电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35条  县供电公司在具备、完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制定以下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办法、风险抵押金制度
        2、安全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细则
        3、变压器、高压试验、断路器、配电检修等现场检修规定
        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5、电力设施防火、防盗、防汛管理办法
        6、农村低压电气安全操作办法
        7、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8、班前会、班后会、现场交底会、安全日活动及安全分析会制度
        9、设备缺陷闭环管理制度
        10、设备定期试验、检修制度
        11、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制度
        12、安全培训、考试制度
        13、“两票”合格率统计考核制度
        14、安全月报和年报统计制度
        15、安全大检查制度
        第36条  县供电公司要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定期进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及安全技能,注重施工现场安全,落实“两防”(防触电、防高空坠落)和杜绝“六不”行为(不办票、不交底、不监护、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实现安全关口前移。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7条  县级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计划。
        第38条  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第39条  企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县公司第一责任人组织,安监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颁发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40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41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设备缺陷、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及典型事故,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安排,以提高设备可靠性、人身安全为主要目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要以提供职工必需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施工环境,防止发生人身事故为目的。
        “两措”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保证实施经费足额到位并按时实施。因“两措”计划实施不到位,导致发生设备或人身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42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3条  县级供电企业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44条  新进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县级供电企业、基层单位和班组三级 ,并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45条  新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运行人员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水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还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下岗重新培训。
        第46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7条  新任命的县级供电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应对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等内容学习,并在上岗后两个月内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48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地市供电公司对县级供电企业行政正职、副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安监、调度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2、县级供电企业和调度部门对基层单位负责人、本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试;
        3、县级供电企业和调度部门对基层单位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第49条  地市供电公司应根据情况对县级供电企业生产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单位重新进行考试。
        第50条  县级供电企业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设备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考试,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的三种人名单。
        第51条  安全规程考试应在每年5月完成,所有应考试人员必须参加考试,不得缺考 。考试成绩应计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成绩低于80分(含80分)为不及格,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3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运用安全录象、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演讲、竞赛、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置 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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