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7日

        第八章    安全检查
        第54条  安全检查是农电系统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发现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或临时性工作的需要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55条  地市供电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安排对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二次。检查的重点是:规程制度的贯彻情况,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安全思想意识,电力生产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农村用电安全情况。
        第56条  县供电公司要根据地区、季节和事故规律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对重大节日期间农村用电安全情况的检查。
        第57条  县供电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管理、劳动纪律、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在夜间、特殊天气或节假日进行抽查。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58条  安全工作会议。市供电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农电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农电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59条  县供电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供电所、变电所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第60条  安全活动日。生产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并应在安全监督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61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县供电公司各班组开工前应结合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本班工作结束后总结当班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
        第62条  安全报表和安全简报。农电系统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农电安全简报、通报或快报,综合报道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同时,县供电公司按照省公司的要求,按时将农电安全月度(年度)报表上报市公司,经市公司汇总后按时上报省公司。
        第63条  安全分析。市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农电安全形势分析,县供电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分析安全情况,总结事故教训,掌握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于引起频发事故的规律性原因,要专题分析,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章    农电施工安全管理
        第64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各项规定及省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65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施工队伍资质关,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必要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第66条  把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控制发生施工事故的关键点。重点杜绝习惯性违章、监护不到位、近电或带电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电联系制度。
         第67条  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安全责任,签订必要的安全责任合同,做好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督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十一章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第68条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是农电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电系统内各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第69条  乡镇供电所是县供电公司从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基层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宣传工作。
        第70条  乡镇供电所要配合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农村用电 ,设立农村安全用电义务宣传员,建立安全用电协管网络。
        第71条  供电所应将配电台区(包括配电房)、10KV及以下线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要定期巡视,要对安全距离不合格、私拉乱接、电力线路走廊内违章建筑、树木清障难、同杆架设广播、通讯和有线电视线路、台区剩余电流动作总(分)保护器投运率低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整改。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漏电保护器,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告知农户,要求其进行更换。
        针对农村用电季节特点,加强农忙时节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春耕、防汛、抗旱、收获季节的打场、排涝等环节的安全用电,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第72条  各县供电公司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播、电视、录像、电影、宣传车、板报、图片、宣传画等),对广大农民(特别关注中小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章    统计与考核
        第73条  省公司对农电安全生产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等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省公司设立农电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农电系统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
        省公司每年与各市公司签订农电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将农电安全生产、安全用电情况纳入对市公司及县供电公司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和奖惩范围。
        第74条  省公司对发生的农电一般人身伤亡及以上事故实行“说清楚”制度。事故发生后7日内由市公司分管副总到省公司说清楚。一年内,市公司范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农电一般人身伤亡及以上事故,由市公司总经理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75条  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在地的市公司管理。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市公司下属单位同等对待,安全考核指标纳入市公司统一考核。各市公司对所辖的县供电公司的人身、电网、设备、交通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6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公司系统农电事故的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77条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省公司委托市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上报省公司。
        第78条  发生农电生产人身轻伤事故、一类障碍及其他,以及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由市公司派人参加县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县公司主要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到市公司说清楚。
        第79条  市公司负责所属各县公司的农电事故统计,并按要求由市公司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80条  省公司对各种隐瞒事故、弄虚作假或阻碍、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及上报的行为、主要策划人、市、县公司负责人将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81条  本办法中事故调查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执行。
        第8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农电系统内部管理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83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江西省电力公司。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