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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