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安全工作现场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0日

       第1条  为确保职工在供电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站供电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必须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供电工作(包括送、变、配、用电)的一切人员(包括运行、检修、设计、安装、安全用电监察人员)。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站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到用户去工作也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4条 (1)、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低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低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2)运行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停用的电气设备在为采取封挂地线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5条  供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根据不同工种,1-2年进行一次体检)。
        2、电气工作人员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以后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能参加工作。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
        第6条  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人员(干部、临时工等)须经 后,方可到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能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电气设备运行方式和有关安全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对承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双方的分工及安全责任。
        第7条  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8条  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本规程,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给与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分别情况进行教育、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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