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试验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7日

        第三节  使用钳型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第19条  使用钳型电流表时,应核对钳型电流表的电压等级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等级必须相同。应注意电流表的量程是否符合所测电流的要求。
        第20条  使用钳型电流表时,不需直接测量高压设备,测量人员应带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绝缘台上。钳型电流表把手必须干燥,在测量前应擦干净。测量中不得触及其他设备的任何部分以防止短路或接地。在高压回路上测量时,严禁用导线从钳型电流表另接表计测量。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有监护人。
        第21条  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相间距离应在300毫米以上,且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
        当有一相接地时,严禁测量。
        第22条  测量中若须拆除遮拦,应保持安全距离,工作结束马上将遮拦装复原位。
        第23条  测量低压可熔保险丝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可熔保险丝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保护距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它带电部分。
        第24条  在低压线路电杆上测量时应戴绝缘手套,系安全带进行工作。
        第25条  钳型电流表应设专人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
       
        第四节  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第26条  使用摇表测量设备绝缘时,被测设备的各侧必须断开,验明无电压,设备上应无人工作,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设备。
        在测量绝缘前后,必须将被试设备对地放电。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对方允许后方可进行。
        第27条  在有感应电压的线路上(同杆架设的双回路线路或单回路与其他线路有平行段)测量绝缘时,须将另一回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雷击时,禁止测量线路绝缘电阻。
        第28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时,仪表、引线、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应保持安全距离,设专人监护。
        第29条  摇测电缆电容器方法应正确,测量前后应充分放电,工作人员应有防护电击的防护。
       
        第五节  高阻杆核相
       
        第30条  高阻杆必须经过严格设计、组装、试验,确保高阻串上每一个元件电压分布基本均匀,并标明使用电压。
        使用前摇测两高阻杆阻值应基本相等(误差在±10%以内)。操作时流经人体的电流不超过1毫安。
        第31条  核相中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应事先查活,做好充分的准备,核相前应检查接线,工作负责人应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工作范围,核相测点、运行方式、操作方法。配电室内核相还应经值班员同意。
        第32条  核相中服从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按照指令将核相杆缓缓接近带电体,变动相位时不得直接移向另一相,应将核相杆脱离带电体后再向另一相靠近,防止短路。并注意带电部位保持对地安全距离。
        第33条  室内核相中,两操作人员要同时将操作杆脱离其它物体,当一根杆接触带电体时,另一根杆不得接触其它接地的物体。室外10KV核相,一根高阻核相杆固定在一侧带电导线上时,另一侧按指令接触带电体。
        第34条  若在同一开关柜中核相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不允许在同一柜中核相。
        第35条  不得随意变动核相杆电阻值和绝缘杆长度,保持电阻值和绝缘部分的有效长度。核相中不许改动仪表接线。
        第36条  核相杆应妥善保管,严禁受潮,使用中严禁平放在地面上。
        第37条  如发现核相杆有异常现象应停止使用,认真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年应定期试验解体检查一次,如发现环氧树脂有裂纹、高阻变黑或其他异常变化应进行更换,试验合格后再使用。
        第38条  核相杆在使用及运输过程中严禁磕、碰、压、摔,使用完后应装入帆布袋内,在干燥通风处存放。
        第39条  操作人员操作时需戴绝缘手套。
        第40条  操作中工作人员、仪表及引线对带电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如若不能满足安全距离应加足够绝缘强度的绝缘隔板。
        第41条  室外核相遇有雨雾雪或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核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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