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8日

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 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4条 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运行。
第5条 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第6条 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7条 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第8条 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第9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瓶车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无证上岗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不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导致电瓶车运输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没有减速行驶,不鸣笛示警,导致撞坏风门或其他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电瓶车运行中,司机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过程》,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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